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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和适用

     

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并根据法律与民生的相关程度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六类情形,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适用强制性规定还有待探讨。本文从认定和适用强制性规定应遵循的原则、认定强制性规定应考虑的要素、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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