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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木材供应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藏政办发[2011]3号(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全区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安居工程木材计划、生产加工、组织运输、供应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现对《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居工程木材供应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安居工程木材生产供应计划,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居工程建设实际需求量确定,并一次性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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