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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102号发文时间:2016年10月24日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一、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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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天津社会保险》|2016年第6期|P.38-39|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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