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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支持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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