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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若干刑法问题探析

         

摘要

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判断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网络服务商作为一个理性人是否履行了人们可期待的作为义务以及该作为义务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网络交易平台相关主体如果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在“职业打假”案件中,索赔数额高低不是区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标准,而是看行为人希望获取的利益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有客观事实基础的赔偿,以及是否采取了足以对对方产生心理强制的“要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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