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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固守与变革新论

         

摘要

固守法人概念、变革法人分类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重要特点.其中,固守法人概念既是历史传承使然,亦是建立完整法人制度逻辑起点的需要.它蕴含的法律方法论的综合,是变革法人分类模式合理性分析的工具.《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具有完整的归纳与演绎的逻辑思维过程,传承了《民法通则》分类方法的基本思路,集合了30年来我国法人理论、立法和司法融会贯通的法律成果;而特别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则是巧妙和睿智的安排.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蕴含在《民法总则》的条款里,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是当下之最佳选择,其发展演变的趋势是更新涵义的社团与财团分类模式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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