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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对焦某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评析

         

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由此突破了非共有关系终止(婚姻解除或撤销),共有人(夫妻)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则.但从案件审理角度考察,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所带来的相应问题应引起注意.由于判决后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共同财产分割的审理实质,是当事人间诉争的财产还是夫妻间适用的财产关系决定了今后当事人间夫妻财产制度,而且会对当事人此后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产生既判效力.由“解释三”第4条引起的诉讼是一种“共有物分割”诉讼,而且当事人所享有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实质为形成权,此外,从诉讼法角度分析,该诉讼应属于形式上的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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