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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中行政权的边界——基于63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通过分析636份裁判文书包含的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明确行政信用惩戒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的七类惩戒措施包括记录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扣减信用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资格及其他资格限制。按照“三阶分析框架”确定的标准,行政信用惩戒在合法性层面存在缺乏高位阶法规范依据,程序规范有待细化和行政裁量权法律约束弱的问题;在合理性层面存在违反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在有效性层面存在突破公法与私法界限,未分级管理和单一线性执法的问题。尝试将惩戒措施分为不可诉行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三类定性,为行政权介入信用惩戒的实施设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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