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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迁移的反垄断法规制探析

     

摘要

规范数据迁移,因对破解数据垄断难题具有启发价值备受反垄断法领域关注。实践中存在互联网企业间基于合作自发实施的合作性数据迁移和彼此激烈竞争引发的条件性数据迁移。具体来看,合作性迁移发生在企业直接实施垄断行为之前或之后,不具可规制性;而条件性迁移有与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极为相似的行为要件,可能直接导致竞争担忧的发生,反垄断法应考虑介入。在探讨规制路径时,为条件性迁移行为定性面临相关市场难界定和数据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存疑的挑战。对此,参考数字经济特点,为实现有效规制,应考虑以用户注意力划分相关市场;同时,大数据反映的用户黏性为数据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提供了证成依据,在规制条件性迁移的语境中,应考虑将数据认定为必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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