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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重构:由双要件到单要件

     

摘要

自2012年确立小额诉讼程序以来,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是一以贯之的,须同时满足案情要件和数额要件方可适用。在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第四轮修订对小额诉讼做了较大调整,但仍保留了双要件之规定。双要件的规定具有其现实基础,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且阻碍了小额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须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进行重构,由双要件转为单要件,去除案情要件之限制,仅以数额要件为唯一适用标准。去除案情要件之限制并非意味着小额诉讼可以适用于疑难案件,可通过适用案件类型的排除规定、程序转化机制、救济制度发挥案情要件限制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之功效,确保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得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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