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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能否补亏?

         

摘要

为了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2001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作为当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已不再可行。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按期一些面临ST或PT窘境的上市公司却开始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以避免加入到ST或PT的行列,以郑百文为例,其董事会就决定拟用2.5亿元资本公积金和1822.17万元盈余公积金来弥补亏损,然后再将所豁免的14.47亿元债权形成资本公积,并用该资本公积冲抵累积亏损,从而使累积亏损减少到零,这样的做法似乎又为企业扭亏开辟了一条“新路”。那么,企业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合理呢?鉴于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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