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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平等和契约下的正义——霍布斯的公平理论

     

摘要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的,但如处于战争状态,则没有安全和自由。为了获得人身安全,人们就必须让渡一些权利,彼此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组成社会。于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问题,随着订约和守约一并产生。在国家状态下,臣民之间是平等的,但“主权者的荣位应当比任何一个或全体臣民高”;“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受委托的人必须体现“分配正义”“将各人的本分额分配给每一个人”。这就是霍布斯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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