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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政府行为模式转变

         

摘要

税收制度作为政府与社会经济利益分割的制度安排,能逐步改变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决策与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税收收入比重影响着政府行为的自主性,财税制度变革是政府治理模式演变的制度诱因,税制结构及其性质制约着政府职能行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税制改革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949~1979年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与之对应的是简化的税制与全能型政府;1980~1994年的“分权让利”时期,与之对应的是财政包干制下的税制与经济建设型政府;1994年以后的“分税制”改革时期,与之对应的是分税制与增长型政府。当前,以服务型政府转型为契机推进税制改革,需要确立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税收理念,提高税收的财政主体地位,围绕地方税体系完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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