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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中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探析

         

摘要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也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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