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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的废除

     

摘要

集资诈骗罪在适用中存在严重的客观化归罪和重刑化、人治化倾向,从社会经济政策、定罪的模糊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和功利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及其死刑是明智的选择.集资诈骗的本来属性应是诈骗而不是非法集资,将集资诈骗行为适用普通诈骗罪易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也有利于规制集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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