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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主治理中的集体搭便车与志愿惩罚:合约、规则、群体规范——以江西Y乡修路事件为例

     

摘要

在政府与市场之外,乡村社会相互依赖的村民组织起来,通过自主治理来提供公共物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有的公共选择.乡村自主治理公共资源物品供给有时需要几个村庄的联合行动,然而自然村落出自各自的利益与成本计算,可能形成以村落为单位的集体搭便车行动.与个体的搭便车行为不同,集体搭便车行为有着本群体共享的群体规范,容易形成一致的小集团行动,制裁个体搭便车的原则与方式难以发挥作用.Y乡修路事件中对小柳村集体搭便车行为的惩罚,由于小柳村的集体不合作抵制,使得志愿惩罚陷入失败的困局.面对集体的搭便车,如何制定“自筹资金的合约”?如何制定“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的规则?如何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互动,相互依赖的村民建立起共享的自主治理大群体规范,以消解不合作的小群体规范?这是作者的追问、求解和创新的意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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