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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1993年我国《合同法》中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与这一权利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直至最高院对此做了解释才是的该权利的性质得以确定。该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浅析以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一,该权利的性质的定位;第二,该权利的形式主体;第三,对价款的理解;第四,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即行使的集体的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五,对于现存法律规定各种的一些缺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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