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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摘要

@@ 最近,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甲采取伪造房产证和房地抵押交易书的手段,于2002年9月19日和2003年4月1日分别在A县农行、A县工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6万元(个人消费贷款,还款期限3年)和人民币2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10年);2003年5月8日,甲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向A县建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计人民币25万元,后被该行工作人员识破,骗贷未遂.从贷款用途看,甲将从A县农行贷款的36万元,用于承包宾馆费用近20万元,偿还材料及欠款14万余元,其余用于吃喝等;工行贷出的20万元,用于购置帕萨特轿车10余万元,归还债务5万余元,用于购买材料6千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3年第5期|32|共1页
  • 作者

    邓亚兵; 王慈生; 方秀瑛;

  • 作者单位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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