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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院对刑事案件'退补率' 偏高问题的调查分析

     

摘要

@@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5年第4期|79-81|共3页
  • 作者

    马景瑞; 金雪梅; 刘恒;

  • 作者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130022;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130022;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130022;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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