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宜定寻衅滋事罪

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宜定寻衅滋事罪

     

摘要

@@ [基本案情]rn2004年12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和某食品公司的保安员发生争执并被打,后冯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某等人,欲寻机报复.12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找到吴某某,让吴某某电话与其父(个体经营刀具)联系后,魏某某找到吴某某的父亲购买了5把约六七十厘米长的砍刀(因魏某某乘吴某某的车,刀一直放在吴某某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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