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嫌疑犯罪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效果的也可适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6期|74|共1页
  • 作者

    宋林林; 于新录;

  • 作者单位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261021;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26102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