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生成网络虚拟财产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定性

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生成网络虚拟财产并出售获利的行为定性

     

摘要

@@ [案情]许某利用其担任某电脑公司技术员的工作条件,超越权限进入公司内部网络并秘密向公司服务器上传黑客程序,进而多次修改用户充值记录,并掩盖操作痕迹,借以重复生成该电脑公司所经营游戏的游戏币6944164个、游戏豆431.2亿个、游戏幸运点70余亿点及部分游戏财富值,并对外低价转售牟利达人民币465338.95元.上述游戏币、游戏豆、幸运点按市场价格换算价值人民币1100余万元.rn本案争议罪名为盗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n[速解]本文认为,许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从犯罪对象上看,所谓的游戏币、游戏豆、幸运点、财富值,实际上只是在公司计算机系统内的一组数据,许某的行为只是不断复制改组数据进而重复生成游戏币等,其结果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内代表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数据增加了,而这些被无端增加的虚拟数据仍在电脑公司的系统内,没有脱离电脑公司的管理.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0期|74|共1页
  • 作者

    胡晓亮;

  • 作者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9;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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