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检察官》 >组织男性向同性人员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男性向同性人员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摘要

@@ 首先,"卖淫"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了变化.对"卖淫"的含义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情况重新认识."卖淫",其本质是一种性交易,是一方提供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另一方提供性服务,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应当叫"卖淫".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历来严禁卖淫嫖娼,对卖淫作宽泛理解,有利于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期|72|共1页
  • 作者

    张淑昉;

  • 作者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1011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