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检察官》 >收受合同保证金后逃匿不还应如何定牲

收受合同保证金后逃匿不还应如何定牲

         

摘要

[案情]2007年5月,杨某中标某局新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后,将办公大楼的塑钢、铝合金工程分包给周某等人并收取了周某5万元合同保证金。同年8月,杨某在费资20余万元打好办公大楼的27根基础桩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承建。周某闻讯,向杨某讨回5万元保证金,杨某遂逃匿。本案争议罪名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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