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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双重面相理论的检讨

     

摘要

在德国法系以外的法域,法律行为同时具有作为私人开展法律交往的工具和作为社会从事资源配置的工具双重面相.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因为贯彻先验理性原则的拘束,仅具有单一面相,结果造成对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平的牺牲.我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对德式技术理论已表现出怀疑,但因检讨不足,在制度创新的同时,暴露出新的缺陷.法律行为作为资源配置工具的面相须建立在具体的关系的权利理论和共时性关系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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