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组织他人抢发微信红包并抽头营利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组织他人抢发微信红包并抽头营利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摘要

由于红包金额尾数最小的这个红包对于抢红包者而言是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因素,因此,抢发红包是一种以不确定结果的手段争夺财物的行为.在具有输赢规则的微信群中组织抢发红包属于赌博行为,故建立微信群并设定输赢规则继而组织他人抢发红包而从中抽头营利的,同时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即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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