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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其他单位”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将国家机关委派型受贿罪的主体进行了相应的扩大,即将受委派去向由“非国有公司、企业”扩大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立法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并惩处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至任何社会组织中一切从事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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