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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摘要

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后,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在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被追诉总是难以把握,其实质是对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存在争议.对此,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遵从立法原意,对照具体的适用情形,按一定的步骤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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