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

刑法介入众筹时应当以众筹回归直接融资模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对于进行自融自保业务而演化为准金融机构的众筹平台应当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对于集资者则应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为前提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及监管规则预留空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