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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范围”的确定应当把握住两点:一是“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目的或者其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为金融活动或金融相关业务;二是充分考虑到本罪的规范属性.本罪的擅自设立行为,既包括未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任何申报、审批手续而设立,也包括虽然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而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立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已经成立且具备开业条件为标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就是本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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