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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的冲突

     

摘要

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经过了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于2004年8月17日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在这次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基本做法有二:(1)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由此可以预见,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将较大程度地改变,并真正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但是,这次改革所设计的模式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杜制度变迁的合理推进?尤其是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等问题,仍然需要不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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