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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研究——以上海市凌云街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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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意义

1.3研究现状

1.4研究内容和方法

2社区治理结构中相关理论概述及理论依据

2.1社区治理结构中相关理论概述

2.2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两大主体-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

2.3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依据—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变迁

3.1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结构

3.2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结构

3.3“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

4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

4.1以凌云街道为例分析社区治理结构中两大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4.2对凌云街道社区治理结构中两大主体间冲突的分析

4.3对凌云街道社区治理中主体间冲突的协调实践

5其他社区治理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

5.1国内社区治理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的实践

5.2国外城市社区治理中主体间冲突的协调实践

6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的思考

6.1对引起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的思考

6.2对协调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的思考

7结语

附录1:访谈提纲

附录2: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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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把“自由人联合体”视为共产党人的努力目标。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自由人社区”,社区便是共产主义社会高度社会自治的群众联合体。
  社区建设是把原来由国家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单位人”逐步变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人”,使人们依附于社会,实现社会自治。然而社区建设在现实中被简单地演绎为政府管理重心由单位转移到社区,由以单位为中介变为以社区为依托,这便是目前政府对社会生活控制的新方式,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传播的加速,人民群众越发变得自主与活泼起来,他们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完全受政府控制的人民,而是有自己思想和见解的,希望能够自我管理的新型城市居民。在这样的环境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被提了出来,一方面是加强与创新了社会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用“治理”取代“管理”,代表了党和国家执政理念的重大改变。但是在目前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还充斥着很多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了我国基层政府长期以来对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管理权力要求的漠视,以及他们自计划经济时期以来所建构的官本位思想意识,这些严重阻碍了城市社区的正常运行。其具体体现在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冲突。依据我国制定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管理部门,可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之中,街道办事处却时常把很多任务直接丢给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没有足够重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权利,直接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做自己的下属机构。这说明了在我国的社区管理过程之中,基层政府部门还没有足够重视城市小区居委会服务小区居民的本质属性,没有充分重视城市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这就构成了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相冲突的局面。
  我国城市社区的主体结构是由国家和社会这两种因素的融合所实现的。因此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入场,解释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产生的原因,遵循社区治理模式转变的原则,探索怎样更好地去解决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上海市凌云街道社区治理结构中主体间冲突与协调的研究,可以充分的去发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如何实现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群体的和谐共处,更能够研究出我国的城市社区的主体结构和组成,并通过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分析,可以清晰的知道我国城市社区之中存在的具体的结构性冲突的根源之所在,也有利于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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