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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摘要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 ,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后 ,仍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 ,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 ,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 ,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 ,直至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 ,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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