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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摘要

cqvip:1被判合同无效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案2015年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1载明,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沙区园林局')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形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招标与投标》 |2019年第3期|19-24|共6页
  • 作者

    李金升;

  • 作者单位

    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贵州 贵阳 550008;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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