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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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