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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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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税收征纳》 |2005年第6期|i0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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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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