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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房产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摘要

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一栋,所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其中有26套共约3000个平方用来还建给被拆迁户。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达成的拆迁协议,被拆迁的住房按1:1.15的比例还建,对回迁的住房超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1500元/平方支付(公司当月对外销售的平均市场价格为2000元/平方)差价。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于房地产开发方来说,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公司还建给被拆迁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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