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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摘要

问: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为一开发项目建造地下人防设施共发生建造费用3000万元.税务机关在计算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我们税前扣除.其理由是:人防工程的产权到底归谁拥有,现行的物权法并未定论,而出租收益归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所以,税务部门认为我公司应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而不应将发生的建造费用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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