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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为何不认可“三方抹账”的事实

             

摘要

〔案情介绍〕2009年5月至12月,甲公司从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进钢材,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发票注明价款15208984.80元,税额2585527.42元,价税合计17794512.22元,甲公司据此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甲、乙、丙三家公司为解脱债务链困扰,以多角抹账的方式,清理债权、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相互抹账,并以此作账务处理.抹账方式:甲方付乙方货款、乙方付丙方货款、丙方付甲方货款,抹账金额均为18405018.46元.经过抹账,甲公司不再欠乙公司货款,丙公司也不再欠甲公司货款.根据上述协议,甲公司将上述购货款支付给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8552769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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