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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以母公司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抵减

         

摘要

问:我公司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资质,其承接的工程合同都是以母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按照新的税法规定,这些项目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属于二级核算单位,应汇总到总机构,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而这些项目的管理与核算归口到子公司,并在我集团公司的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所属项目部开具的发票和税票都是以母公司的名称开具的,子公司下属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收入利润都纳入了子公司核算.这样造成在母子公司汇总纳税时都无法进行抵减,并且子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对以母公司名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还会进行纳税调增,势必造成我公司重复纳税.请问,我集团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并以母公司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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