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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资超比例不扣除利息,收取利息方是否相应调减所得额

         

摘要

问: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方关系.2010年,A公司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并按照银行利率结算利息.2011年税务机关检查时,因涉及资本弱化嫌疑并且不能提供证明资料,将A公司实际支付给B公司支付的利息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也就是说,对A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3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请问,对B公司收到的利息费用是否调减应纳税所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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