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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金流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要

案情介绍2004年,刘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注册成立A公司,从事商贸业务.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A公司从广东省潮州市B公司购进一批服装后,销售给浙江省宁波市C公司.为少缴税款,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要求B公司为A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与C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抵扣.刘某某深知其行为实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为逃避法律风险,刘某某授意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按照B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金额将款项打入B公司账户内.在上述业务期间,B公司总计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金额5013629.83元,税款金额8523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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