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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国税函[1998]546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十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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