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与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摘要

国税发(1998)139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对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