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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不科学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住房消费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一大热点,与之相随的房地产业也成为近年来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的发展与兴旺,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是把契税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存在许多不科学之处。一、契税、耕地占用税并入农业四税管理的弊病契税、耕地占用税长期以来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称之为“农业四税”,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分税制以后,“农业四税”有的省虽已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征管习惯,一些地税部门仍沿用过去的办法,把“农业四税”进行单独征管,这样带来诸多不便。1.税收执法依据与征管工作难度不相适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农业四税”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同是税收执法但依据不同,同一个税务部门对不同税种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同。如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中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契税、耕地占用税本来就不是与农业有直接相关的税种,硬将其纳入“农业四税”管理,显失公平、科学。2.不断发展壮大的税源与征管措施不相适应。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住宅实行彻底的商品化。我国现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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