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纪检监察 >实现反腐力量“大融合”才能精准惩治腐败

实现反腐力量“大融合”才能精准惩治腐败

     

摘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人员、职能、机制“有机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建立“三大机制”,以提高惩治腐败的协同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一是内部协同机制。探索建立巡察、执纪、监察反腐败协同配合机制,防止职能交叉、资源浪费,形成和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者高度统一、互为补充、全面覆盖、精准高效的权力监督新格局。二是横向协同机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