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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性性质

         

摘要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契约说”与“自治法说”两种学说,前者为英美法大多数学者所推崇,而后者为部分大陆法学者及日本通说所主张.所以笔者另辟蹊径,采用公司章程性质两分法,将公司章程分为设立时的“初始章程”和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对其性质区别认定,得出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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