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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既未遂认定的占有剖析

         

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到某理发店洗头,被害人王某系该理发店主的朋友,王某将1部iPhone7手机随手放在理发店凳子上后离开找店主聊天,李某见状将王某的手机窃取并藏匿在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后王某发现手机被偷而报警,警方到场后在李某的包内发现了被害人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盗窃的行为,在是否既遂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盗窃未遂,李某窃得手机后一直未离开理发店,虽手机被李某窃取,但该手机仍处于理发店的相对封闭空间之内,因此被害人尚未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故属于盗窃行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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