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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3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将从孙某案和陈某案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从刑法基本理论辨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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