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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自由与不自由

         

摘要

民事审判的离婚诉讼之中,要求法官审查诉讼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结合客观要素进行的主观判断与自由心证的“内心确信”理念相契合,具有其法定的正当性;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夫妻感情”作为认定诉讼离婚的唯一标准,使法官评价婚姻状况的出发点过于狭隘,具有客观上的限制性。根据本文提供的案例及相关基层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通过横向与纵向比较分析,审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既有的“法定离婚理由”,以自由心证在离婚诉讼里发挥的空间与作用的角度,切入其在我国离婚诉讼中的实然状况,进而反思我国离婚诉讼目前的司法窘境,试图构建合理的离婚纠纷处理机制,探索合理的离婚纠纷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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